蛋糕上的卡通人物摆件需谨慎使用 慈溪一蛋糕店涉嫌侵权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4-09-25 18:37:55

  蛋糕是当下各种庆祝场合必不可少的装点,特别是治愈外貌协会的卡通蛋糕,受到不少小朋友的偏爱。汽车超人、皮卡丘、爱莎公主、小猪佩奇、奥特曼……只有你想不到,没有蛋糕店、烘培店做不出来的。匡堰一家蛋糕店就在制作的蛋糕上加上了“海底小纵队”的玩偶作为装饰,以此来吸引顾客购买。殊不知,这样的卡通蛋糕涉嫌侵权。

  今年8月,在匡堰经营一家个体蛋糕店的周先生收到慈溪法院传票,称因其在制作的蛋糕上加上了“海底小纵队”的玩偶作为装饰,涉嫌侵犯著作权,而被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儿童)起诉,要求索赔3万元。一家名不见经传的蛋糕店,怎么会被拥有知名动画IP著作权的大公司盯上?

  《海底小纵队》是一部英国的系列动画片,深受小朋友的喜爱。该美术作品于2015年2月5日、2月11日在我国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2017年10月16日,著作权人V公司将《海底小纵队》的著作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了万达儿童。

  随着国内对产权保护的愈加重视,近几年,万达儿童也主动出击打击各种侵权行为。记者通过查阅天眼查发现,因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等相关事由,万达儿童在全国范围内起诉商家侵权,截至今年12月23日,已处理的法律诉讼123起,正在开庭公告中2191起。

  就在去年底,万达儿童发现周先生的这家蛋糕店为吸引顾客购买,而在制作的蛋糕上加上了“海底小纵队”的玩偶作为装饰,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周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他表示只是在店内赠送顾客卡通玩偶,没有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使法院认定自己在店内赠送卡通玩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该卡通作品玩偶是他在拼多多平台购买,有合法来源,购买后只是作为赠品赠予顾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玩偶著作权法上的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以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公证取证的一些实物来看,蛋糕及宣传图册上的玩偶与美术作品虽在眼睛形状、腰带和帽子的装饰、动作这些细节上有所差异,但在整体形象、头部与身体比例、服饰造型、风格与表达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法院通过综合判断,认定涉案蛋糕及宣传图册上的玩偶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涉案美术作用的模仿与抄袭。

  周先生的蛋糕店未经V公司或万达儿童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公开销售包含涉案美术作品的蛋糕,且公开销售行为发生时,涉案作品玩偶与蛋糕构成了一个完整且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蛋糕店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蛋糕店提出的其支付对价购买涉案玩偶、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涉案美术作品因宣传推广而在相关公众之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蛋糕店在购进涉案玩偶时未审查卖方是否取得相关授权、是否系合法渠道,且进价明细偏低,故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次,蛋糕店对涉案作品的利用行为在客观上能够起到提升蛋糕美观程度的作用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其有利用涉案作品获取利益的故意。综上,本院对被告蛋糕店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至于赔偿数额问题,因万达儿童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蛋糕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情节、销售平台、可能给万达儿童造成的影响及万达儿童为维权支付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蛋糕店赔偿万达儿童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提醒,许多产业为迎合儿童趣味,在产品中加入耳熟能详的卡通美术作品形象,若美术作品形象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用,当然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进行营利性使用,则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费用。无论个体或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都应当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尽量使用原创图片和形象或在进货时务必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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